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一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一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