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十条 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