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六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六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