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五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五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死亡的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