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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五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第六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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