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五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五条 鉴定费用由组织鉴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承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承担。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