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六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六条 在押人员死亡原因确定后,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