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四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要求作出调查结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公安机关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的复议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复议、复核结论通知公安机关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