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三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委托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应当征求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的意见;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