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八条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八条 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