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