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