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评审、审议内容如下: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海岛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是否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是否与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是否与其他有关区划、规划相协调;
海岛保护的具体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是否全面、合理、有效;
是否做到统筹兼顾,是否有利于海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是否与相邻地区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