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其中,省域海岛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
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
其中,省域海岛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
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