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会议,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进行审议。国家海洋局根据审议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海洋局审查意见修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其中,审查意见有明确要求的,应当重新报送国家海洋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