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