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