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