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