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