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