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第三十九条 监狱决定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不予奖励或者取消考核积分和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同时应当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第四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和相应表扬决定及有关证据材料,在依法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