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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心理矫治

第四十三条 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第四十四条 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置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第四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 第四十六条 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教育、服刑改造中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 第四十七条 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 第四十八条 监狱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实施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第四十九条 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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