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七章 心理矫治 第四十九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心理矫治 第四十九条 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监狱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