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依法需要冻结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单位财产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冻结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财产,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冻结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单位财产,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冻结财产应当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交有关单位执行。
冻结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财产,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冻结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单位财产,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冻结财产应当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交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