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依法需要查询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查询同级党受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财产,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查询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财产,分管领导审批。

查询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单位财产,报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查询财产应当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