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国家监委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省级以下监委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外人员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应当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人口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房产车辆信息等个人信息资料,应当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和干部人事档案, 应当出具正式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