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立案调查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立案调查 第四十六条 依法需要查封、扣押被调查人、涉案人员财物、文件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并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