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依法需要查封、扣押被调查人、涉案人员财物、文件的,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并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