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留置在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提讯、提解证》和工作证件进行。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有关案件主管机关协助办理。
对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
对前三款规定人员中的原中管干部进行询问的,应当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商有关案件主管机关协助办理。
对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办理。
对前三款规定人员中的原中管干部进行询问的,应当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