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依法需要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正取领导干部,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副取领导干部,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询问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询问前三项规定以外的人员,报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
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正取领导干部,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副取领导干部,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询问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询问前三项规定以外的人员,报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