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