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中的监察对象受到刑事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