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移送审理的事故类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立案依据;

调查报告;

参加调查部门的意见及其主管领导的批示;

全部证据材料;

被调查人事实见面材料和本人的意见及参加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