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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上级监察机关委托、指定,以及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监察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调查;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 重大及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监察机关为主参加调查;必要时,由对事故发生单位有管辖权的监… 第六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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