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参与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方面的调查认定;
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受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向有关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总结事故教训,健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
参与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方面的调查认定;
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受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向有关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总结事故教训,健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