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监察机关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上级监察机关委托、指定,以及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