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 第七条 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 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