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