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