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