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