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