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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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