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