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