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