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