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