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