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