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转移申请不予受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